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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852号

易某某与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某某,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52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6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50年3月4日生,江苏省溧阳县人,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邬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所地:昆明市。申请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83826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