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52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6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50年3月4日生,江苏省溧阳县人,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邬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所地:昆明市。申请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83826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