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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171号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17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施 璟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