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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27号

付某某与夏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某,夏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某、徐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