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陆桂华。被执行人陈文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桂华与被执行人陈文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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