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南溪法川15**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祥琼,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黄文华,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关于黄祥琼与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文华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文华在你处的银行存款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