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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324号

卢维坤与崔维亮、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维坤,崔维亮,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324号原告卢维坤,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被告崔维亮,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1号。负责人姚玉苓,该公司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大厦二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维坤与被告崔维亮、被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损失未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