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295号之一原告魏金雄,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长平,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炎珠,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丁标,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娟,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馨,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幼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原告魏金雄与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32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名下财产。现原告魏金雄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的财产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林 贵
代理
审判员 翁秋英
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