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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295号之一

魏金雄与王长平、陈炎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金雄,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295号之一原告魏金雄,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长平,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炎珠,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丁标,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娟,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馨,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王幼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原告魏金雄与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32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名下财产。现原告魏金雄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长平、陈炎珠、王丁标、林娟、王馨、王幼英的财产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林 贵

代理

审判员  翁秋英

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