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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324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保全人范明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24号申请保全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职务:行长。被保全人(被告)范明臣,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张子玉,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范明振,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耿淑敏,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陈景普,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被告)程立兰,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保全人范明臣、张子玉、范明振、耿淑敏、陈景普、程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范明臣、张子玉、范明振、耿淑敏、陈景普、程立兰名下的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车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范明臣、张子玉、范明振、耿淑敏、陈景普、程立兰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