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489号原告蔡鸿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玲,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汪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原告蔡鸿婉与被告李小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鸿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鸿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蔡鸿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鸿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蔡鸿婉承担。
审判员 王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