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282号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晓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秋芳,女,汉族。被告宝鸡市创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姜安生,任总经理。被告姜安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呈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创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以陕CG00**号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宝鸡市创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安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陕CG00**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