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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680号

廖秀兰与大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廖秀兰,大余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680号原告廖秀兰,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大余县人民医院,地址:大余县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林,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平,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兰诉被告大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秀兰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秀兰承担,退回525元给原告廖秀兰。

审 判 员  廖达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臻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