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2125号原告王满意,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郑胜锋,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王满意与被告郑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满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胜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满意诉称,被告经营档口,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五金牛仔扣、四合扣、角钉等货物,2013年1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9500元,被告立下欠条一张,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支付货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950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郑胜锋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欠条一份,内容载明结欠王满意货款159500元,落款欠款人签名郑胜锋,日期2013年1月29日。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结欠货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郑胜锋向原告王满意购买五金牛仔扣、四合扣、角钉等货物,2013年1月29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9500元。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王满意与被告郑胜锋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950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仍未及时付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胜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胜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满意货款159500元,并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被告郑胜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荣业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燕
人民陪审员 施正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