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350号原告黄美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旭光,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武文,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涂长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黄彬,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林长根,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陈登福,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黄正有,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沈明华,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何德兴,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雷水清,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林春祥,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华与被告谢武文、涂长旺、黄彬、林长根、陈登福、黄正有、沈明华、何德兴、雷水清、林春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美华负担。
审判员 危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