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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350号

原告黄美华与被告谢武文、涂长旺、黄彬、林长根、陈登福、黄正有、沈明华、何德兴、雷水清、林春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美华,谢武文,涂长旺,黄彬,林长根,陈登福,黄正有,沈明华,何德兴,雷水清,林春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350号原告黄美华,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何旭光,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武文,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涂长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黄彬,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林长根,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陈登福,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黄正有,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沈明华,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何德兴,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雷水清,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林春祥,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华与被告谢武文、涂长旺、黄彬、林长根、陈登福、黄正有、沈明华、何德兴、雷水清、林春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美华负担。

审判员 危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