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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4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李洪彪、张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李洪彪,张婉珍,殷长和,孙根香,赖添才,尤秀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4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交叉路口经济中介大楼附属楼,组织机构代码67653315-7。负责人郑亮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纯扶,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彪,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张婉珍,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殷长和,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孙根香,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赖添才,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尤秀评,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告李洪彪、张婉珍、殷长和、孙根香、赖添才、尤秀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以原告与被告李振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减免后收取2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招荣

代理

审判员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正伟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