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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191号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梅、程艳新、贾昌战、贾广建、贾玉红、王玉秋、赵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梅,程艳新,贾昌战,贾广建,贾玉红,王玉秋,赵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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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梅、程艳新、贾昌战、贾广建、贾玉红、王玉秋、赵绪敏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梅、程艳新、贾昌战、贾广建、贾玉红、王玉秋、赵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杨明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