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01民初1109号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开发区洛邦镇附城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9881751-0。法定代表人宋锡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秀兰,女,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都匀市。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都匀一号旁。
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5月开始向被告供西山怡景绿化工程材料,双方并约定了支付方式。2013年年末,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材料款,原告停止供货。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2014年8月19日被告写下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材料款45638元。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西山怡景绿化工程材料,因尚欠货款45638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5638元。
本院认为: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西山怡景绿化工程材料,因欠材料款未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4563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45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470元,由被告都匀市众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70元,此款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债务时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