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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25号

袁某某与武汉市XX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某,武汉市XX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