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27-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滢,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君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石小娟,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友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谈金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勇,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石小娟。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石小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小娟、石勇银行存款1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