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346号原告钟海洪,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被告张小平,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四季春市场旁)。
原告钟海洪与被告张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曾秋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海洪、被告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海洪诉称:2014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筷子兄弟中式快餐店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四季春市场旁的筷子兄弟中式快餐店外门面广告牌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0000元整。原告按约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只支付装修款10000元,并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四个月内付清。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30000元。
被告张小平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属实,但原告装修的工程是公司的工程,应该起诉公司,不应该起诉被告本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筷子兄弟中式快餐店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外门面广告牌装饰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40000元,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双方协商施工方案施工,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工程竣工后三天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装修款,欠到原告装修款30000元,并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钟海洪筷子兄弟快餐装修款30000元整,肆个月内付清。原告经催收未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筷子兄弟中式快餐店装修工程合同书》、欠条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筷子兄弟中式快餐店装修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装修款。
被告辩称原告装修的工程系公司的工程,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在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装修款,尚欠原告装修款30000元,且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承诺四个月内付清,现被告承诺付款的期限已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平偿付原告钟海洪装修款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