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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77号

XX辉与蔡德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蔡德福,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XX辉与被执行人蔡德福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德福给付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货款1425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春光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