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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927号

吕龙目与吕尚生、张阿勤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龙目,吕尚生,张阿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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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1927号原告吕龙目,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尚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阿勤,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吕龙目与被告吕尚生、张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永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吕尚生、张阿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裁定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龙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尚生、张阿勤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龙目诉称,2015年9月19日,被告吕尚生因经商资金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3940元,以上借款均有被告吕尚生的出具的借条为据,且双���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吕尚生、张阿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394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尚生、张阿勤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27日,被告吕尚生与被告张阿勤登记结婚。2015年9月19日,被告吕尚生向原告吕龙目借款人民币30500元,有被告吕尚生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条内载:“今向吕龙目先生借到人民币(大写):拾叁万零仟伍佰零拾零元整,(小写):¥3050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为证。借款期限5个月还清,还款时间从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02月17日止,每月17号应还款人民币(大写):拾万陆仟壹佰零拾零元整,(小写):¥6100元。每月还��日期到,本人保证按约定金额如数归还借款,如没有按时归还,本人自愿承担所有引起全部后果及法律责任,本借条经借款人签字及盖手印方可有效。借款人身份证号:350583XXXXXXXXXXXX借款人联系电话:139XX****XX借款人常住地址:借款人签字:吕尚生盖手印()……备注:如本人没有按期还款将以每月利率0.03%利息付以吕龙目先生借款时间:2015年9月19日。”;同日,被告吕尚生又向原告吕龙目借款人民币43440元,有被告吕尚生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条内载:“今向吕龙目先生借到人民币(大写):拾肆万叁仟肆佰肆拾零元整,(小写):¥4344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为证。借款期限6个月还清,还款时间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02月25日止,每月25号应还款人民币(大写):拾万柒仟贰佰肆拾零元整,(小写):¥7240元。每月还款日期到,本人保证按约定金额如数归还借款,如没有按时归还,本人自愿承担所有引起全部后果及法律责任,本借条经借款人签字及盖手印方可有效。借款人身份证号:350583XXXXXXXXXXXX借款人联系电话:139XX****XX借款人常住地址:借款人签字:吕尚生盖手印()。……备注:如本人没有按期还款将以每月利率0.03%利息付以吕龙目先生借款时间:2015年9月19日。”,至此,被告吕尚生二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7394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1本、被告吕尚生出具给原告的借条2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婚姻状况证明2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依据。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吕尚生二次向原告吕龙目借款计人民币73940元,有被告吕尚生出具给原告的借条2张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吕尚生应予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吕尚生偿还借款人民币739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尚生、张阿勤于199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吕尚生、张阿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借款为被告吕尚生、张阿勤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共同偿还。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吕尚生、张阿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尚生、张阿勤共同偿还原告吕龙目借款人民币7394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9元,由被告吕尚生、张阿勤负担,被告吕尚生、张阿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永茂

代理

审判员  杜 琛

代理

审判员  孙承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超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