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150号申请人杨华利,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执行人程晶,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京山县。被执行人朱遂祥,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朱喜平,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天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程晶、朱遂祥、朱喜平送达了(2016)鄂0821执1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遂祥、朱喜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华利给付赔偿款3278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申请执行费391.76元。但被执行人朱遂祥、朱喜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朱遂祥的配偶邓先喜、被执行人朱喜平的配偶邓玉平个人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对被执行人朱遂祥、朱喜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遂祥及配偶邓先喜、被执行人朱喜平及配偶邓玉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人民币)3349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