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483号申请执行人许一×(曾用名张燚萌),儿童。法定代理人许二×。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许一×与被执行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张××给付2015年4月抚养费26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许二×到庭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抚养费260元,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抚养费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48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