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侠,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李彩侠与被执行人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彩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