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171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法定代表人汪楠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露,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云峰已履行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义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