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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607号

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马文芝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马文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兆峰,局长。

被执行人:马文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马文芝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马文芝作出的[2015]第1009号《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伯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