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字557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本院受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斗鱼公司)、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斗鱼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武汉斗鱼公司、广州斗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查,原告住所地位于,但是长沙市开福区人��法院并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汉斗鱼公司、广州斗鱼公司所提之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平平
代理
审判员 马光祥
代理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