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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518号

南东梅诉吴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南×,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518号原告南×,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诉被告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得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