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518号原告南×,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诉被告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得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昝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