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3民初728号

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张功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张功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728号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巴王路45号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7033679-X。负责人刘绪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利民,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功秋,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功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功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益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