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2号

郭秋丽与万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秋丽,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2号原告郭秋丽。被告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秋丽与被告万萍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秋丽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秋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曲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