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12号原告郭秋丽。被告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秋丽与被告万萍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秋丽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秋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曲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