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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4号

原告周瑜与被告李岫泠、孙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瑜,李岫泠,孙晓龙,周瑜,李岫泠,孙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4号

原告:周瑜,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无职业。

被告:李岫泠,女,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告:孙晓龙,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周瑜与被告李岫泠、孙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岫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瑜诉称:被告孙晓龙于2010年购买一辆上海大众途观汽车,此车属贷款购车,顶用被告李岫泠的名字,该车所有权属于孙晓龙,贷款由孙晓龙偿还,车籍为李岫泠,2012年6月15日,孙晓龙将此车卖给原告,原告找不到被告李岫泠,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李岫泠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孙晓龙辩称:这个车是我的,登记在李岫泠名下,贷款购的车,首付是我付的,贷款是我还的,所有权是我的。后来,我将车卖给周瑜,交易后,贷款由周瑜偿还。将车卖给周瑜想过户的时候,就找不到李岫泠。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晓龙2010年顶用被告李岫泠的名字购买轿车,车籍为李岫泠,该车系属贷款购车,车辆首付由孙晓龙给付,交易前贷款由孙晓龙偿还。2012年6月15日,孙晓龙将该车卖给原告周瑜,周瑜继续偿还贷款至李岫泠申请的还款帐户,诉讼前,贷款已全部还清,车辆自交易时在周瑜处使用至今。上述事实,有周瑜孙晓龙购车协议书、孙晓龙李岫泠协议书、银行客户回单4张及还款凭证12张、还款明细复印件、中国银行借款借据、中国银行个人账户申请表、机动车保险证、车辆保险情况、汽车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为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轿车名为被告李岫泠,实为被告孙晓龙所有,孙晓龙与原告周瑜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后,被告孙晓龙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诉讼前,原告已将贷款全部还清,其要求被告李岫泠、孙晓龙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岫泠、孙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周瑜办理车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岫泠、孙晓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丽丽

代理

审判员  冯 亮

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