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86号
原告:翟连环,女,194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连环诉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连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元,由原告翟连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