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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1597号

原告李如光诉被告李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5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季家村***号。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关家村。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其现尚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如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