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5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季家村***号。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关家村。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其现尚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如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