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119号原告杨金华,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红霞,女,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4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