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3119号

原告杨金华诉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金华,刘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119号原告杨金华,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红霞,女,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4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