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495号原告张亚杰,住巴彦县。被告麻希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郭志军,住巴彦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杰与被告麻希军、郭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杰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学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