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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1406号

冻-1046号-苏怀明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苏怀明,孙思刚,孙建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郯执字第14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刚,行长。 被执行人苏怀明,男,1957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薛寨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705154633。 被执行人孙思刚,男,195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薛寨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302264619。 被执行人孙建材,198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薛寨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841009461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怀明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1)郯执字第1406号 发往银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昌支行 兹因,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苏怀明、孙建材、孙思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苏怀明(单位)在你行916040700010306154846帐户的存款10万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