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923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向中,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系公司职员。被告康世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世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18日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康世帆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康世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