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037号罪犯张文彥,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刑罚金3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024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张文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彥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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