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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314号

02刘亮玉与深圳市河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亮玉,深圳市河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314号原告刘亮玉,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周家湾**号,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委托代理人李珺,系原告的丈夫。被告深圳市河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片区森阳电子科技园宿舍,组织机构代码558664180。法定代表人王肖波。上列原告刘亮玉诉被告深圳市河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欠款人民币28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其到期未归还货款的利息人民币3000元(暂计);2、本案所有诉讼服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更诉讼请求:将利息变更为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欠款人民币2800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河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亮玉货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6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海俊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光

书 记 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