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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408号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良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良会,柳绪营,唐先平,赵振英,梁广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振南,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联社开发区信用社业务主任,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松松,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良会,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绪营,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嘉祥县农业局干部,居民,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先平,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嘉祥县农业局干部,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英,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退休职工,住嘉祥县,(系唐先平之妻)。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广霞,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下岗职工,住嘉祥县,(系被上诉人柳绪营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良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福勤

审 判 员  王广星

代理

审判员  胡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