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666-3号

陈磊、张崇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磊,张崇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66-3号

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张崇丽,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崇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区××路××(××)7幢101室(房地权包字第025031号)房屋。现因该房产已被我院拍卖成交,故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张崇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1号(原19号)7幢101室(房地权包字第02503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