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2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局长。
被执行人:陈明红,汉族,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广市监罚字[2015]第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许立安
审判员 雷建银
审判员 吴连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