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861号原告张绍宗,男,汉族,1964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留闪,女,汉族,1946年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向伟,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江,代理权限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简称原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宗诉被告张留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宗撤回对被告张留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绍宗承担。
审 判 长 伊乐林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飞
人民陪审员 户春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翼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