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03刑初411号

夏齐、孙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夏齐,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齐,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兵,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阳市。2015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齐、孙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箫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陈某,被告人夏齐、孙兵及其辩护人张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夏齐、孙兵在本市云某区蔡家关画眉巷附近,盗走被害人吴某饲养于铁笼内的信鸽。被告人夏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信鸽三只。经贵阳市云某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只信鸽价值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夏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兵抓获。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夏齐、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夏齐、孙兵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特提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孙兵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夏齐辩称所盗三只鸽子不值那么多钱。被告人夏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淘宝网页对信鸽报价的截图,用于证明信鸽的价值是为160元至300元不等,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夏齐的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而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在于:

一、本案云价认字(2015)第70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在内容上存在多处错误和遗漏,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错漏表现在第一、该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没有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负责人的签名;第二、该鉴定结论书所写的估价基准日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日期;第三、该鉴定结论书载明的价格鉴定结构名称为“贵阳市云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而鉴定结论书尾部落款的名称和加盖的印章却是“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两者不是同一机构名称,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第四、该鉴定结论书第六条载明采用的价格鉴定方法为专家法,而第七条的价格鉴定过程却表述为“结合委托标的的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法进行鉴定”两者前后矛盾;第五、该鉴定结论书没有附件,没有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六、该鉴定结论书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第七、鉴定机构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其估价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二、信鸽的价值是由信鸽的体质、成绩等因素决定,本案中的信鸽均不是参赛信鸽,没有比赛成绩,是否具备信鸽功能不得而知,其与普通的肉鸽没有什么两样。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夏齐向被告人孙兵提议盗窃信鸽,后被告人夏齐、孙兵在本市云某区蔡家关画眉巷附近,由夏齐强行拉开饲养信鸽的铁笼动手偷鸽子,被告人孙兵望风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饲养于铁笼内的信鸽。被告人夏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信鸽三只。经贵阳市云某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只信鸽价值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夏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兵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夏齐、孙兵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佐证: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夏齐、孙兵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夏齐因盗窃信鸽被抓获,后协助民警将孙兵抓获。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夏齐、孙兵因盗窃鸽子被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行政拘留,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扣押了夏齐持有的三只鸽子,足环编号分别是CHN(2007-23)080919、CHN(2014-23)053393、CHN(2013-23)407899。后公安机关将所扣押的三只鸽子发还给被害人。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是贵阳市云某区信鸽协会的主席,涉案的三只信鸽均为灰色胡本信鸽,环号为CHN2007-23-080919的信鸽是种鸽,市场价在8000元,环号为CHN(2014-23)053393的信鸽市场价在7000元,环号为CHN(2013-23)407899的信鸽市场价在7500元。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是贵阳市鸽协的会员,吴某被盗的三只信鸽是胡本的第二代血统,环号为CHN2007-23-080919的信鸽是种鸽,市场价在8000元,环号为CHN(2014-23)053393的信鸽市场价在5000元,环号为CHN(2013-23)407899的信鸽市场价在5000元。这三只信鸽是通过血统和脚环编号进行评估,以CHN2007-23-080919的信鸽为例,脚环号码前的CHN是指代中国,2007指代年份,23代表贵州省。血统越靠近初代的市场价格就越高,因此血统为胡本年份在2007年的信鸽价值最贵,其余两只价值相对较低。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1日6点钟左右,被偷了15只信鸽,品种是胡本信鸽,被偷的信鸽每只脚上有脚环,环上都有环号,找回三只信鸽,环号分别是CHN(2007-23)080919、CHN(2014-23)053393、CHN(2013-23)407899,所养的鸽子是用于参加信鸽比赛赢取奖金,不是食用。8、被告人孙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20日下午与夏齐在我位于蔡家关33路公交车终点站旁的出租屋喝酒至次日凌晨左右,夏齐提出去画眉山庄后面的山上偷鸽子吃,后来到一个用铁丝网和混凝土建造的养鸽子的笼子附近,夏齐将铁丝网强行拉坏进入笼子将鸽子捉来递给我,夏齐大概在笼子里捉了十多只鸽子,我分得7只。因为夏齐家住得比较近夏齐害怕被发现,让我先把我的放回我家中再来把剩下的都拿回我家中。凌晨2点左右,我把鸽子放在家中后走到33路车站三岔路口时看见警察在追夏齐,就连忙回家把鸽子放了。6点30分左右,夏齐带着警察来我家后被抓获。9、被告人夏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20日下午在孙兵家中喝酒至凌晨,在与孙兵一同回我位于画眉巷出租屋路上提出在画眉山庄后面的山上偷鸽子吃,来到山上后走到一个用铁丝网和混凝土建成的养鸽子的笼子附近,我用手将铁丝网拉坏进入笼中将鸽子捉递给孙兵,大概捉了十多只鸽子,我分得7、8只,孙兵分得10至左右。因害怕被发现就让孙兵把鸽子先拿回家再把剩余的鸽子放他那,在我往我出租屋方向走的途中被警察抓获,被抓获时我把鸽子丢在地上飞走了几只,有三只没有飞走,三只鸽子脚上都有环号。6点30分左右带警察将孙兵抓获。10、贵阳市信鸽协会说明,贵阳市信鸽协会种赛鸽血统记录表,证实吴某系贵阳市信鸽协会会员,在协会参赛三只信鸽足环编号分别为CHN(2007-23)080919、CHN(2014-23)053393、CHN(2013-23)407899,血统为灰色胡本信鸽,环号CHN2007-23-080919,金额7000元,环号CHN2014-23-053393,金额7000元,环号CHN2013-23-407899,金额6000元,该三只信鸽总价20000元。11、云价认字(2015)第70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补充材料,证实专家根据鸽子特殊脚环编号,该脚环编号包括:鸽子的国别、出生年份、省份等信息对信鸽进行估价,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结合委托标的的实际情况运用专家法对涉案三只信鸽进行物价鉴定,经鉴定1、编号CHN2007-23-080919信鸽一只,参照专家估计价格,确定价格为5000.00元;2、编号CHN2014-23-053393信鸽一只,参照专家估计价格,确定价格为5000.00元;3、编号CHN2013-23-407899信鸽一只,参照专家估计价格,确定价格为3000.00元;合计:13000.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证实被告人夏齐、孙兵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夏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对云价认字(2015)第70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存在的错漏如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没有签名、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盖章与价格鉴定机构不一致、采用的方法是专家法还是市场法,庭审后贵阳市云某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庭审后进行了补正。对辩护人提出该鉴定结论书中的价格基准日、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及其无实物鉴定等问题,鉴定人陈某出庭进行了一一解释,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齐的辩护人提出对云价认字(2015)第70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存在的错漏系证据瑕疵,鉴定人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后又进行了相应的补正,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中三只信鸽的价值,被害人吴某所饲养鸽子系信鸽,是用于参赛,贵阳市信鸽协会及其信鸽协会成员依据本案信鸽的血统及其脚环编号认定三只信鸽国籍、年份作出估价,贵阳市云某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依据专家法最终认定三只信鸽价值人民币13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夏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齐、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齐、孙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孙兵,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6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孙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6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