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4行初60号原告徐家全。原告徐玉春。原告耿连英。原告王道香。原告陈小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逊,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承担。
审 判 长 徐玉荣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任 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