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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行初60号

徐家全、徐玉春等与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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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4行初60号原告徐家全。原告徐玉春。原告耿连英。原告王道香。原告陈小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逊,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家全、徐玉春、耿连英、王道香、陈小云承担。

审 判 长  徐玉荣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任 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