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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161号

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百财、李茂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廖百财,李茂武,王霞,向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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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161号原告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百财。委托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茂武。被告王霞。被告向文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桥,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卢彬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代表人谌国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涛秀,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百财、李茂武、王霞、向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本次诉讼中撤回对被告廖百财、李茂武、王霞、向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的起诉,保留以后对该五被告的追索赔偿和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廖百财、李茂武、王霞、向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沙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百财、李茂武、王霞、向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