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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74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刘家森、齐恩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刘家森,齐恩青,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负责人:高洁。被执行人刘家森。被执行人齐恩青。被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家森、齐恩青、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刘家森、齐恩青、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本息119588.77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2月1日)及至执行完毕产生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杭证经字第729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