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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974号

0974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974号罪犯韩明峰,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起县物资局家属院。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9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韩明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韩明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明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明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明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