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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证字第0037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白兴平、刘秀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白兴平,刘秀芬,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3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白兴平。被执行人刘秀芬。被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兴平、刘秀芬、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31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52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兴平、刘秀芬、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31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521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白兴平、刘秀芬、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1512.71元,其中本案案款106102.17元,本案案件执行费541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06102.1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本息共计276030.4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3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超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