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239-1号申请执行人高允献与被执行人周佰强、薛玉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87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尚未履行1287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周佰强、薛玉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2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允献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月飞 来源: